為南勢溪的生態環境與文化地景發聲!為台灣南海溪蟹請命!
違法「南勢溪環境營造」案應恢復原狀
大肚山學會召集人吳金樹
重視南勢溪生態環境與文化地景的「土石駁竹枝工法」
「南勢溪環境營造」案,號稱環境友善工程,卻動用怪手挖掉保護周邊農田至少數百年的土石駁坎溪堤;規劃「柳枝工法」,卻剷除大肚山先民智慧栽種的「竹枝工法」。
「土石駁坎」乃就地取材取用大肚山的鵝卵石與泥土堆砌成堤,以防止溪水溢流田中影響耕作。
「竹枝工法」在溪堤靠近溪水的一側種植竹子,竹根牢牢抓住溪堤,避免溪水沖刷潰堤。
栽種竹子,因為竹子生命力強盛,根系發達可以抓緊溪堤,竹子通直無側枝,種在堤上,不會被像柳樹的樹椏會絆腳,可以方便行走堤上。而且竹子鋸下來還可以搭菜瓜棚、晾衣服、蓋房子…,用途多多。
竹蔭濃密,可以遮蔽溪流,讓溪水降溫,茂密的竹根又可以提供蝦蟹小魚棲息,落葉則是重要食物來源,自然營造出繽紛的溪流生態系。.
「土石駁坎竹枝工法」是大肚山的傳統水利工法,是先民累積數百年甚至上千年的智慧成果,應該好好保護、恢復。
為台灣南海溪蟹請命
重要發現!107年四月16日晚間,大肚山發現稀有特有種的台灣南海溪蟹。
台灣南海溪蟹為台灣特有種,是台灣最大型的溪蟹,國際自然保護聯盟(IUCN)紅皮書列為易危(VU, Vulnerable)。分布在彰化以南到台南之間,生活在山中水流兩岸泥洞中。
台灣南海溪蟹為台灣特有種,是台灣最大型的溪蟹,國際自然保護聯盟(IUCN)紅皮書列為易危(VU, Vulnerable)。分布在彰化以南到台南之間,生活在山中水流兩岸泥洞中。
這棲地位於台中大肚山南勢溪,根據發現的巢洞數量推估,是台灣最重要的棲地之一。東海大學蔡鵑如博士表示,這是彰化以北的第一筆紀錄,非常重要。
遺憾的是,台灣南海溪蟹的核心棲地,雖為台中港特定都市計畫的保護區,但台中市水利局卻進行違反都市計畫法的工程,一大片棲地,已經被怪手挖掉了...
違反全國水環境改善計畫規定,違反都市計畫法
台中市水利局正進行之「南勢溪環境營造」工程,砍伐竹木、變更地形地物、改變水道。
「南勢溪環境營造」案為「前瞻基礎建設計畫-水環境建設」第一期計畫,由中央編列預算1500萬,台中市642萬。砍伐竹木、變更地形地物、改變水路,違反中央「前瞻基礎建設計畫-水環境建設」生態檢核規定,更違反「都市計畫法」。
違法「南勢溪環境營造」案應恢復原狀
「南勢溪環境營造案」母計畫為前瞻基礎建設計畫-水環境建設,全國水環境改善計畫第一期計畫。據母計畫第四章第九條辦理生態檢核:執行時如生態檢核結果顯示 對生態有害,應暫停工程,並採取改善措施,無法改善時,應取消辦理。
「南勢溪環境營造案」基地位置為台中港特定區都市計畫之保護區,依據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條文, 保護區為國土保安、水土保持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生態環境而畫設。保護區內之土地,禁止
一、砍伐竹木。
二、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。
三、破壞或污染水源、堵塞泉源或改變水路及填埋池塘、沼
澤。
四、採取土石。
五、焚毀竹、木、花、草。
六、毀損名勝、古蹟及史蹟。
「南勢溪環境營造案」有一、砍伐竹木。二、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。三、破壞或污染水源、堵塞泉源或改變水路及填埋池塘、沼澤。
該等行為,明顯違法依都市計畫法,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、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勒令拆除、改建、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。
綜上訴,要求台中市水利局「南勢溪環境營造案」,應恢復原狀,以拯救南勢溪的環境生態、文化地景,還給台灣南海溪蟹等原生物,屬於他們的家!
參考資料
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
第三十五條 保護區為國土保安、水土保持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生態環
境,經本府核准得供下列之使用:
一、國防所需之各種設施。
二、警衛、保安、保防、消防設施。
三、臨時性遊憩及露營所需之設施。
四、公用事業、社會福利事業所必需之設施、再生能源發電
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。
五、採礦之必要附屬設施:電力設備、輸送設備及交通運輸
設施。
六、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。
七、廢棄物資源回收、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。
八、水質淨化處理設施及其附屬設施。
九、造林及水土保持設施。
十、為保護區內地形、地物所為之工程。
十一、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車場、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
設施。
十二、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、分裝等。
十三、休閒農業設施。
十四、農村再生相關設施。
保護區內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、改建、增建,除寺
廟、教堂、宗祠於都市計畫書規定外,應符合下列規定:
一、建造後之簷高不得超過十點五公尺並以三層為限,建蔽
率最高以百分之六十為限。
二、建築物最大基層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,建
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。
三、土地及建築物除供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
商店及飲食店外,不得違反保護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
規定。
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,原有依法實際供農作、養殖、畜牧生
產且未停止其使用者,得準用農業區相關規定及條件,申請
建築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。但依規定辦理休耕、休養、
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,而未實際供農作、養殖、畜牧等
使用者,視為未停止其使用。
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三款設施之申請,本府於辦理審查時,
應依據地方實際情況,對於其使用面積、使用條件及有關管
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。
第三十六條 保護區內之土地,禁止下列行為。但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行為
,為前條第一項所列各款設施所必需,並經有關主管機關核
准者,不在此限:
一、砍伐竹木。但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本府核准之間
伐,不在此限。
二、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。
三、破壞或污染水源、堵塞泉源或改變水路及填埋池塘、沼
澤。
四、採取土石。但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本府核准者,
不在此限。
五、焚毀竹、木、花、草。
六、毀損名勝、古蹟及史蹟。
這次砍伐竹木的南勢溪段,為保護區。禁止砍伐竹木。禁止變更地形地貌。
禁止三、破壞或污染水源、堵塞泉源或改變水路及填埋池塘、沼
澤。
都市計畫法
第 八 章 罰則
第 79 條
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,或從事建造、採取土石、變更地形
,違反本法或內政部、直轄市、縣 (市) (局) 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
者,當地地方政府或鄉、鎮、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、
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勒令拆除、改建
、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。不拆除、改建、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,得按次
處罰,並停止供水、供電、封閉、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,
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、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。
前項罰鍰,經限期繳納,屆期不繳納者,依法移送強制執行。
依第八十一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,適用前二項之規定。
第 80 條
不遵前條規定拆除、改建、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,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
制執行外,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。
上面為都市計畫法